关注我们

检测服务:0571-85027145

质量投诉:0571-85025361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路300号一号楼B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概况 » 机构介绍


一、机构概况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ZJIM)成立于1960年,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并经国家总局授权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浙江省科技厅重点扶植科研院所之一。ZJIM经过多年发展,在人才队伍、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履职服务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大力提升了机构的综合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计量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公益职责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维护国家计量标准以及全省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研制并保存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承担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
  (二)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国际互认型式试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其它检定、测试和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 承担计量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计量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计量比对、能力验证、计量军民融合和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等技术保障工作。
  (五)参与计量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承担有关计量、标准化等专业技术组织的运行管理。
  (六)开展计量校准、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司法鉴定等技术服务,开展有关计量合作和交流。
  (七)完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履职能力

截至2024年4月,ZJIM在多个学科和领域建立了浙江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16项,通过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授权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1134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检测项目840项,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290类,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共18个。可对长度、力学、热工、电磁、无线电、声学、时间频率、化学、光学、电离辐射等领域计量器具及参数进行检定、校准和全性能检测。基本建立起有效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适应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

四、资源保障

ZJIM目前拥有实验室面积6.5万余平方米(含在建3.8万平方米),设备资产超过4亿元,截至2024年4月,有在册职工342人,其中博士22人、硕士170人、正高22人、副高92人、中级136人、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总人数比例73%。ZJIM下设电能计量研究所、流量计量研究所、热工计量研究所、力学计量研究所、长度与精密测量研究所、信息与电磁计量研究所、交通与声学计量研究所、医学与电离辐射计量研究所、生物与化学计量研究所。

依托专业部门建有OIML电能表国际互认实验室、国家电能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国家液体流量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浙江)、国家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产业计量中心、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数字精密测量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声学振动精密测量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测力与称重传感器工程实验室。机构同时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等创新载体。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计量院)。本单位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路300号。

第三条  省计量院是经浙江省委编办批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计量院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省计量院宗旨:保障量传与计量监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民生民安传递量值信任。

第六条  省计量院业务范围:

(一)建立和维护国家计量标准以及全省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研制并保存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承担量值 传递和溯源工作。

(二)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国际互认型式试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其它检定、测试和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 承担计量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计量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计量比对、能力验证、计量军民融合和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等技术保障工作。

(五)参与计量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承担有关计量、标准化等专业技术组织的运行管理。

(六)开展计量校准、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司法鉴定等技术服务,开展有关计量合作和交流。

(七)完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省计量院行业管理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省计量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省计量院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省计量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省计量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局管人员;

(三)审核(核准)省计量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省计量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省计量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省计量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省计量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省计量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省计量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省计量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省计量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省计量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省计量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省计量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省计量院宗旨,维护省计量院利益;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重提高业务本领;

(四)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省计量院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院党委和若干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省计量院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院党委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  院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院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委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院党委会议(以下称党委会)是院党委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等工作事项;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等;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建设事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计量院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省计量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计量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总局及省局有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上级及院党委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院改革发展的问题;研究院阶段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事项;需要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汇报议题;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院长广泛听取与会人员观点和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院党委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省计量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报上级部门核准后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责主要如下:

(一) 综合协调、文秘和保障:负责全院日常运转,承担综合协调、党建、文秘、信息、会务、机要、档案、宣传、督办、规划总结、后勤保障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 干部人事:负责人员干部任免、队伍建设、薪酬分配、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岗位管理、职称管理、委员专家管理和博士后管理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三) 纪检监察和内审: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信访、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工作,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制度执行、流程审批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 财务资产:承担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财务审计、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等财务工作,牵头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 科研、项目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制订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研管理、项目建设、重点实验室管理、科技评奖、合作交流、横向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六) 技术和质量体系管理:负责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负责各类检测资质能力获取及维护、计量标准管理、计量比对、设备管理、质检中心建设、组织计量行政委托考核等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七) 业务管理:负责业务受理、样品管理、检测进度管理、价格管理、业务拓展、下厂调度、客户管理、证书报告管理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监督抽查等政府委托业务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八) 基地建设: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审计和土地房产权属管理,负责基础建设规划编制、预算编制、合同签订和基建审批等工作。

(九) 电能计量:由电能计量、电磁兼容和环境试验(含可靠性评价)专业组成。负责电能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服务以及通用性能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 流量计量:由气体流量和液体流量专业组成。负责流量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一)  热工计量:由温湿度、压力真空、能源以及能效标识检测专业组成。负责温度、湿度和压力真空专业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开展节能审查、能效标识检测、能源计量检测服务、能源计量技术研究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二)  力学计量:由衡器、质量和力值扭矩(测力传感、工程测力)专业组成。负责力学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三)  长度与精密测量:由长度计量和科研创新团队组成。负责精密测量、工程测绘仪器、光通信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以及通用性能试验和科研工作。

(十四)  电磁、无线电和时间频率计量:由电磁、无线电和时间频率专业组成。负责电磁、无线电和时间频率领域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五)  交通与声学计量:由交通、声学振动、转速转矩和探伤专业组成。负责交通检测、声学振动等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六)  生物与化学计量:由气体与光化学、环境监测两个检测团队和大气环境计量、标准物质研发两个创新团队组成。围绕环境监测领域、生物医药产业以及生物化学相关行业的计量检测需求,提供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以及性能试验评价等工作。

(十七)医学与电离辐射计量:由医学、电离辐射、眼镜光学三大专业组成,负责医学、电离辐射与光学等计量技术研究、量值传递、检测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八)综合计量和在线检测:根据调度安排承担各专业现场检测工作;负责通用计量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保存和量值传递;开展在线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在线检测的服务。

经举办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内设机构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省计量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省计量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省计量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院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院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改革举措、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事项开展监督;审议通过院薪酬管理制度、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按照规定行使其它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省计量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计量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计量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省计量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省计量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省计量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省计量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省计量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省计量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省计量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省计量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省计量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讨论审议,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省计量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省计量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省计量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党委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省计量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省计量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省计量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省计量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省计量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附件:事业单位章程核准(备案)证明.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