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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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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制计量、科学计量、工业(产业)计量职责,保障全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发挥计量在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质量提升、产业发展节能环保等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保障服务作用。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

1.计量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检测:

1)在院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客户具体要求,根据参数、通道和检测点数量等具体服务内容的不同,由双方协商收费;

2)检定/校准/检验检测过程中必要的计量器具调修费、现场检测差旅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加急服务:需72小时内出具证书报告的,最高收取检测费的30%作为加急服务费;需24小时内出具证书报告的,最高收取检测费的100%作为加急服务费;需8小时内出具证书报告的,最高收取检测费的150%作为加急服务费。

4)检定/校准/检验检测证书遗失补办,纸质证书100元/份,电子证书免费。

2.科技服务:

1)横向科技服务:根据双方签署的书面服务协议/合同收费;

2)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双方签署的书面服务协议/合同收费,或委托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按市场导向定价收费。

3.其它服务:

1)邮寄代办:单台件10kg以下样品可通过邮寄方式送检,按50元/3台件(不足3台件按3台件计)收取邮寄业务代办服务费,涉及拆装木架、叉车装卸的加收200元/次服务费。快递、物流费用一般由客户自行承担,如确需我院承担的按顺丰速运相关收费标准结算。

2)代送检:需我院代送至其他机构检测的,按其他机构检测定价的20%收取服务费(单次服务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

二、涉企减负政策

1.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2018年8月1日起,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全省产业创新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3.2015年10月1日起,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50%收取;2022年2月7日起,住宿餐饮业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减半收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的通知》浙市监﹝2022﹞4号)。

4. 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付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费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

5.2019年9月12日起,实施检定、校准同价,相同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的计量器具校准与检定收费标准不同的,统一按照就低原则收取(自行减负政策)。

三、服务流程

1. 计量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检验检测服务流程

计量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检验检测服务流程

2. 横向科技服务和科研成功转化服务流程

横向科技服务和科研成功转化服务流程

四、服务承诺

1.按照本院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合同、标准、规范、方法和各项作业规程,正确实施每项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对每份证书、报告的正确性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本院为所有顾客持续提供相同质量水平的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服务,严格遵守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服务质量、时间和收费等方面规定,严格遵守与客户的约定和承诺;

3.本院保护顾客的技术机密和所有权,未经客户授权,不利用客户的机密信息和知识产权从事技术开发、咨询、制造、销售等盈利或非盈利的活动。对在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价格监督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锴毅

联系电话:0571-85027161

邮箱:ywb@zjim.cn

2.监督人:林桢

监督电话:0571-87103289

邮箱:longrive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