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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监局局印发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10来源:计量资讯速递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切实服务企业,努力创新质监行政审批理念、方法和模式,积极探索行政审批“零等待”工作机制,根据《计量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前省局印发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坚持简化审批程序与强化证后监管相结合,坚持审批提速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通过实行“先承诺发证,后检查监管”的方式,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更加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案》在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75大类计量器具中选择流量计、氧气吸入器、材料试验机等10大类计量器具作为实行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的“目录”,并明确了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等工作,提出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强化证后监管等要求,要求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技术支持,加强协调,严把工作质量关,按照“放、管、治”的工作要求,既要方便企业、又要依法依规,加强证后监管,提高“当场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质量,确保全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 “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我省计量器具产业分布实际,结合宁波、绍兴目前“当场许可”的做法,拟在全省范围内对不涉及健康、环保、安全和重大国计民生的计量器具实行“当场许可”。并根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当场许可”实施方案含:目标、范围、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申请当场审查发证承诺书、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告知书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对基层质监部门在实施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指导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当场许可”目录。根据现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中的计量器具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根据《目录》中75大类计量器具我省有45大类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的现状,结合计量器具的特性,《“当场许可”目录》选择流量计、氧气吸入器、材料试验机、照度计、大气采样器、烟度计、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液位计等10大类具一定覆盖面、不涉及健康、环保、安全和重大国计民生的计量器具作为实行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的“目录”。

(二)“当场许可”实施方案。根据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为规范全省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工作,结合宁波、绍兴目前“当场许可”的做法,明确了以下内容:1、实行“当场许可”范围。适用申请“当场许可”计量器具目录内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首次取证、增项和到期复查换证;2、实行“当场许可”的具体程序。明确了“当场许可”的事前告知、书面承诺、当场许可、证后首次监督检查和证后日常监管等五个程序的内容;3、强化证后监管。一是证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发证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包括考评员在内的检查人员,对申请人完成证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证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证后日常监管。质监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申请人存在严重不符合许可要求或严重违法行为的,稽查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4、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要求实行“当场许可”的地区,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申请人诚信机制、建立完善行政许可行为的综合监管机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等内容;5、统一文书格式。制定统一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当场审查发证承诺书、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告知书,确保“当场许可”工作有序、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