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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21来源:阅读: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42号公告,以下简称《目录》)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生产者。
   二、申请条件
   1、市场监管部门已受理型式批准申请并委托我院进行型式评价;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样(1)样机照片;(2)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含关键零部件清单);(3)使用说明书;(4)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5)制造单位或者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3、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
   三、型式评价流程
   省内申请单位型评申请的提交、资料的修改、样机确认送达等工作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型式批准页面”(以下简称政务网)设定的信息化流程实施。为了确保信息接收的及时有效,申请单位在政务网注册时,务必填写准确的手机号码。外省型评采用纸质文件流转实施。
  (一)型评的受理
   1、我院业务管理部在管理信息系统接到省内型评委托后,对照申请信息和我院现有型评授权资质能力,接收或将委托申请转至省局受理窗口,由省局委托有资质的型评机构实施。
   2、对于省内型评委托,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单个压缩包大小不超过50MB,命名格式: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书编号+产品名称)发送至型评业务邮箱xp@zjim.cn。逾期未提交的,我院将退回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委托。
对于经技术资料审查超过我院授权资质能力的任务,将委托申请转委托申请转至省局受理窗口,由省局委托有资质的型评机构实施。
   3、外省型评委托统一由业务管理部接收,经与型评实验室沟通后接收型式批准申请书与技术资料,受理型评任务。
  (二)申请信息和资料填报
   1、申请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申请的计量器具须属于型式批准范围,类别应填写准确;
  (2)申请单位申请的计量器具命名须符合JJF 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以及强制管理目录的规定;
  (3)申请单位申请的计量器具执行的检定规程、产品标准须填写正确;
  (4)申请单位申请的计量器具型号、规格须如实、正确填写,准确度填写须符合检定规程以及型评大纲要求。
   2、技术资料要求
  (1)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计量性能、功能及技术要求须满足型评大纲要求;
  (2)样机照片、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关键零部件清单信息(名称、型号、制造厂、主要性能指标说明)须齐全合理;
  (3)须提供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4)新申请电子计价秤的生产企业,需提供电子计价秤软件测评报告。
   3、技术资料整改
   对于技术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型评实验室在管理信息系统中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中“附件修改说明”处上传保存修改后的技术资料,逾期未提交的,我院将退回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委托。
  (注:由于目前政务服务网登陆后无法正常查看和操作型式批准相关流程,请点击我院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的“型式评价企业入口”,刷新原政务服务网界面,即可查看与操作型式批准相关流程)
   申请单位在政务网填报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时,必须准确、如实填写,申请资料中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涉及发证信息不应随意变更。确因存在问题需要变更的,申请单位须在型式试验开始前向委托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取得委托部门书面同意(盖章)或主动向委托行政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同意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试验样机交接
   1、试验样机交接
   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后,型评实验室将需要进行试验的样机型号规格和数量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请单位联系人,申请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以自行送样或物流寄送方式提供相应试验样机,业务管理部负责办理型评业务委托协议,逾期未送样的,我院将退回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委托。
常规样机寄送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路300号一号楼B区业务管理部办公室;收件人:业务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1-85026664;(寄送样机时,应注明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书编号+计量器具名称+台件数。)特殊、大型样机建议自行送样。
   2、试验样机确认
   申请单位样机送达后,须在政务网确认“样机已送达”,否则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业务管理部确认样机到样情况,根据型评实验室现有型评进度和业务量,按照到样先后顺序安排型评试验。
  (四)型式试验
   型评实验室从开始试验日起,在规定的型评时限内完成型式试验工作。
   常规60个工作日。水表、燃气表、热能表、电能表型式评价时间按技术规范要求实施,不超过120天。
  (五)型评报告与结果报送
   我院型评报告统一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章。业务管理部将型评报告电子版以及相关补充材料上传管理信息系统,寄送1份纸质型评报告至行政审批窗口,行政审批窗口负责寄送型式批准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至申请单位。
   经委托行政部门确认的更改申请、型评报告中体现的关键信息与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一致的补充材料(如关键零部件与材料、产品标准等),申请单位须向型评实验室提交纸质版本存档。
    外省委托任务按JJF1015要求出具2份纸质型评报告寄送委托行政部门。
  (七)样机处理
   申请单位在办理型式评价业务检验委托时,业务管理部与申请单位确定样机“自取”或“物流寄送”取回方式。型评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尽快取回型评样机,并按要求保存。
   四、改进型计量器具的型评
   改进型计量器具是指已获得型式批准证书,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改进,可能导致法制管理、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变化的计量器具。
   1、改进型计量器具型评的申请
   申请单位提出改进型计量器具型评的申请,应在按照JJF 1015规定提供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对于该品种(系列)计量器具属于改进型计量器具,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声明;
  (2)在原获证的何种型号规格计量器具上进行哪些方面改进,功能、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3)原获证计量器具的型评报告以及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4)原获证计量器具的样机照片、总装图、电路图、关键零部件图与清单。
   2、改进型计量器具试验原则
   经确认为改进型计量器具,型评实验室可根据计量器具改进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技术审查确认、部分项目型式试验或全部项目型式试验:
  (1)改进型计量器具涉及的外观、结构、功能变化不涉及型评大纲中规定的法制管理、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
   型评实验室核对申请单位样机与原获证型式的差异,结合技术文件和专业经验进行审查确认,出具型式审查报告,并按照型评大纲要求对样机进行封样。
  (2)改进型计量器具涉及的外观、结构、功能变化涉及型评大纲中规定的部分法制管理、非主要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
   型评实验室根据改进型计量器具涉及的相关变化,结合申请资料和样机,对其进行评估,确定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和要求,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评价,编制型评报告报告,并按照型评大纲要求对样机进行封样。
  (3)改进型计量器具涉及的外观、结构、功能变化涉及型评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计量性能。型评实验室将作为新型式按照型评大纲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型评收费。
   六、咨询途径
   业务部咨询电话:0571-85026664、85027161
   电能表咨询电话:0571-85128281、87103248
   水表、热能表、液体流量计咨询电话:85026302/86047700
   燃气表、气体流量计咨询电话:85127730
   互感器咨询电话:85128922、85127760
   压力仪表咨询电话:85025400

   衡器咨询电话:85022263

   测速仪咨询电话:85025970

   七、型评进度查询

   点击: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型式试验进度查询